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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txyy_ygk 于 2014-7-23 09:58 编辑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
医院消毒卫生标准
GB 15982—2012代替GB 15982-1995
4.1 各类环境空气、物体表面
4.1.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 要求。
Ⅰ 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,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。
Ⅱ 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(室);产房;导管室;血液病病区、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;重症监护病区;新生儿室等。
Ⅲ 类环境为母婴同室;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;血液透析中心(室);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。
IV 类环境为普通门(急)诊及其检查、治疗(注射、换药等)室;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。
表1 各类环境空气、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
环境类别 空气 物体表面
cfu/皿 cfu/cm2
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 ≤4.0 (30 min) ≤ 5.0
场所符合GB 50333 要求
Ⅱ 类环境 ≤4.0 (15 min) ≤ 5.0
Ⅲ 类环境 ≤4.0 ( 5 min) ≤ 10.0
Ⅳ 类环境 ≤4.0 ( 5 min) ≤ 10.0
注1:cfu/皿为平板暴露法,cfu/m3 为空气采样器法。
注2: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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